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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现状与法律规制研究
天平启示录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5日 11:15:47

(网经社讯)本文以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滥用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现象为研究对象,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等最新法规,系统分析其操作模式、法律风险及监管挑战。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发现,电商企业主要通过拆分收入、虚开发票、滥用核定征收等手段降低税负,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与市场公平受损。研究指出,现行法律在行为认定、处罚力度、数据共享等方面存在漏洞,需通过完善立法、强化平台责任、推进数字化监管等措施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建议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戒”机制,引导电商企业合规经营,维护税收法治秩序。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个体工商户作为灵活经营主体,成为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工具。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突破1.3亿户,其中电商领域占比超过35%。然而,部分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虚构业务、拆分收入等手段进行滥用政策的税收筹划,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与市场公平受损。例如,2024年曝光的某直播电商企业通过注册6个个体工商户拆分3.4亿元收入,少缴税款805万元;2025年查处的网络主播金茜茜通过5家空壳个体工商户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246.87万元。此类行为不仅破坏了税收法治秩序,更侵蚀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惠性。

当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型,金税四期系统实现了税务、银行、平台数据的全面互通。2025年3月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列为逃税手段,并提高虚开发票的罚款上限至50万元。同年6月施行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企业按季度报送经营者身份及收入信息,强化了对电商交易的全链条监控。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现状、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电商企业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主要模式与典型案例

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进行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拆分收入、虚开发票、滥用核定征收等手段,将高税负的经营所得转化为低税负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或直接隐匿应税收入。以下结合典型案例展开分析:

2.1 收入拆分与虚开发票

操作模式:电商企业通过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将同一笔收入拆分为多笔小额交易,利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降低整体税负。同时,通过个体工商户向主体企业虚开发票,虚增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再生资源行业盛某借用他人身份证设立85家个体工商户,将本该由荣峰回收站统一销售的废纸收入拆分为85家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利用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少缴增值税215.84万元。医药代表张某通过34家个体工商户向药厂开具发票,分解收取3.6亿元推广服务费,少缴个人所得税1.12亿元。

法律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拆分收入构成偷税,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0.5-5倍);虚开发票涉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2 滥用核定征收与税收洼地

操作模式:电商企业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体工商户,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如应税所得率10%)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部分企业甚至通过“空壳”个体工商户虚构业务,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

典型案例:某运输公司将379.47万元收入拆分至2家个体工商户,利用核定征收少缴附加税费61.97万元。网络主播乐某通过亲属设立个体工商户,虚构业务往来虚开发票1000万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偷逃税款。

法律风险:2021年《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明确,持有股权、股票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滥用核定征收将被认定为偷税,需补缴税款并处罚款。

2.3 隐匿收入与资金体外循环

操作模式:电商企业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私户等渠道收取货款,不纳入企业账户核算,同时利用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掩盖真实交易。

典型案例:直播电商余洋通过6个个体工商户分散3.4亿元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1431万元。伊春市禾源食品有限公司通过私户收取电商平台销售收入200万元未申报,最终被追缴税费88.73万元。

法律风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隐匿收入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可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若资金流向与发票流不一致,还可能触发虚开发票风险。

三、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法律漏洞与监管挑战

当前电商企业滥用政策税收筹划的泛滥,暴露了我国税收法律与监管体系的多重漏洞。以下从法律规制、技术监管、平台责任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3.1 法律规制存在模糊地带

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拆分收入”“虚开发票”的认定主要依赖“主观故意”,但电商交易的复杂性使得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例如,个体工商户与主体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难以界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不匹配:虚开发票最高罚款50万元,而拆分收入偷税的罚款上限为少缴税款的5倍。对于涉案金额动辄千万的电商企业,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跨区域监管协作不足:税收洼地政策的区域性差异(如海南自贸港、横琴合作区)为企业套利提供了空间,而跨区域税务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导致监管碎片化。

3.2 技术监管面临数据壁垒

平台数据获取受限:尽管《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信息,但实践中平台与税务机关的数据接口尚未完全打通。例如,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跨境电商的海外交易数据仍存在监管盲区。

资金流穿透难度大: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支付、私户转账等方式隐匿资金流向,税务机关需协调银行、支付机构等多部门调取数据,耗时较长且易错失取证时机。

大数据分析能力不足:金税四期虽实现了多部门数据整合,但针对电商行业的风险识别模型仍需优化。例如,对“一人多户”“注册地址异常”等风险指标的预警阈值设置不够精准。

3.3 平台责任与合规激励失衡

平台义务与责任不匹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身份、销售额等数据,但未明确平台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部分平台为吸引商户入驻,对异常交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合规激励机制缺失:目前对合规经营的电商企业缺乏税收优惠或信用奖励,而违规成本相对较低,导致企业合规意愿不足。例如,某跨境电商通过合规申报需多缴税款300万元,而选择拆分收入仅面临补缴风险。

四、完善滥用政策税收筹划法律规制的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需从立法完善、技术升级、平台治理三个层面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引导电商企业合规经营。

4.1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明确滥用政策行为认定标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增设“滥用税收优惠”条款,将拆分收入、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等行为纳入逃税范畴,并细化认定标准。例如,规定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超过3个个体工商户且无合理商业目的的,推定存在滥用政策行为。

提高违法成本与处罚力度:将虚开发票罚款上限从50万元提高至涉案金额的5倍,并引入刑事责任“双罚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例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超过500万元的,主犯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统一区域税收政策:取消地方自行制定的税收洼地政策,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例如,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统一为月销售额10万元,并禁止地方通过财政返还变相降低税负。

4.2 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

强化平台数据报送义务:修订《电子商务法》,明确平台需实时报送经营者交易数据(包括未开票收入),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要求淘宝拼多多等平台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店铺流水、商品价格等信息。

推进资金流穿透式监管:依托金税四期系统,建立“资金-发票-合同-物流”四流比对模型,对异常交易自动预警。例如,对个体工商户与主体企业之间的资金回流、大额私户转账等行为实时监控。

开发行业风险识别模型:针对电商行业特点,设置“一人多户”“注册地址异常”“税负率偏离度”等风险指标,通过大数据分析筛选高风险企业。例如,对同一IP地址注册超过5个个体工商户的,自动触发稽查程序。

4.3 落实平台治理与合规激励

明确平台法律责任:对未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的平台,处以上一年度营业额1%-5%的罚款,并暂停其新增商户注册权限。

建立合规激励机制:对连续3年无税务违规记录的电商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信用评级提升等奖励。例如,某合规经营的跨境电商通过“信用+”机制获得低息贷款额度提升30%。

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建立税务、市场监管、公安、银行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滥用政策案件开展全链条打击。例如,2024年税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破获某跨境电商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达5.6亿元。

五、结论

电商企业利用个体工商户滥用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本质上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扭曲与滥用。随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与金税四期的全面落地,我国税收监管已进入“以数治税”新阶段。未来需通过完善法律规则、强化技术监管、落实平台责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戒”的全流程防控体系,引导电商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应平衡税收公平与企业发展,通过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提供合规指导等方式,推动电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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